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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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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6: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分别,很多人的理解是前者的责任是有限而后者的责任则无限制。

  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亦很可能令人因误解而招致损失。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独立个体,称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权力及责任跟常人一样。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间有限公司应负的责任跟常人一样,并无上限,而享有有限责任的只是其股东而已。至于各股东的责任多少,则视乎其认购股份数量而定。假如一名股东认购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当公司被清盘时他的最大责任只是一千元。理论上,这名股东在认购股份时已支付该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盘时,这名股东便再无须负上任何责任。相反来说,假如该名股东未付该一千元,他于支付该金额后便再无须负上任何其它责任。

  至于无限公司的股东须负的责任并无上限,公司欠的债项需要由股东全数负责,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及出售股东名下的任何财产。

  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别是一些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人都会选择以有限公司来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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