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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起海关将执行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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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5: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跨境丝路宝#重要消息来一波,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最新消息。从今年3月底起海关将执行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做外贸的小伙伴,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的了解国家政策法规,就能少走些弯路。(天山聚,为了丝路互联的价值)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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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5: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仔细看,就像知道是利大还是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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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5: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告知!
发表于 2017-3-22 16: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通关越来越简便了 但是实施起来会有很多的不适应
发表于 2017-3-24 05: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应该不会有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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