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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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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14: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使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灯。
TMC实验室告知大家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     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     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     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     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     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6.     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     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8.     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9.     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重量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纽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
2.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含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标签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如果产品中汞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含量超过0.004%,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和超过限值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合,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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