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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外贸企业生死,新海关稽查条例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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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4: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施行近2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完成了再次修订。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关稽查事关企业生死:

何为海关稽查?     

所谓海关稽查,指的是海关自进出口货物通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核、检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哪些企业属于稽查范围?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为什么来查?        

海关稽查是不戴“有色眼镜”的。海关稽查只是海关判断企业进出口活动是否真实、合法的一种例行检查,因此收到稽查通知书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出口管理上有问题或错误,更不意味着企业需要补税或罚款。         

来查些什么?      

海关稽查内容包括“物”和“账”。         

稽查不光会对进出口货物本身进行核查,对与货物相关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也是有核查要求的。同时,这种核查还包含进出口货物申报、使用、管理等多项内容。         

海关稽查因为可以深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全面地了解资金流、货物流和单证流,因而更容易查发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海关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实施稽查,查发企业的走私、违规行为并作出处理,通常采取补税、罚款以及追究企业(以罚金的方式)和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以判处刑罚的方式)的处罚。   

因为稽查而受到处罚的企业还将面临企业在海关信用等级的下调,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等级越高,享受到的通关便利措施越多,等级越低,受到的限制越多。一旦因为走私等原因被降为最低等级的“失信企业”,意味着正常通关活动无法进行,企业面临“瘫痪”的境地。

因此,对所有的外贸企业而言,都必须认真研究海关稽查的相关条款,防止因为应对不当而损害企业权益。

新版条例做了哪些修改?      

新版的海关稽查条例一共作出了19个项修改,包括一些与上位法进行衔接的内容,例如,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的稽查期限为“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三年内”,将《条例》中“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此外,还增加了海关可向行业协会收集进出口活动有关信息,新条例明确,“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同时也加入了社会机构的参与程度,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例如,对于被稽查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条例》规定,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还要求,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最终没列入稽查对象: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个人”也被加入稽查对象之列,因为《对外贸易法》规定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         

实施办法何时施行?        

9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重点修订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

二是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稽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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