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或不清楚的承运人名称表示法有多种,最常见的如“ABC Shipping &127;Co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Named Above”(ABC船公司为以上承运人的代理)。“&127” 这种表达方式,往往是船公司(国内居多)为了操作方便,“&127” 将“For &127;The &127;CarrierNamed Above”的字样便不会遗留,&127;可同时出现在提单上。&127;根据该词的含义,承运人的名称便“表明”了──Named Above,究竟是谁呢,“&127”船公司认为这样的表述已符合了UCP500关于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的规定。但实务中不同国家的开证行因之拒付的理由如同出一辙:Bill of Lading &127;not &127;namedthe Carrier”(提单未表明承运人名称),“&127”不少进出口公司仅仅因为这样的提单而非另有别的缘由遭开证行拒付,蒙受损失。
提单上签字人身份表述不清晰常见的是:提单上印就的格式与船公司后来盖章或打印形式之间自相矛盾,使签字人身份不明。&127;&127;&127;&127;&127;&127;如提单上印就的格式是“AsCarrier”(承运人)或“MASTER”(船长),&127;按照该格式,必须是由承运人或船长签字,但许多提单后来以盖章或打印方式,在该处显示成“On behalf of ABC”(&127;代表ABC)、“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127;DEF&127;”(&127;作为DEF承运人的代理)等,这样使人迷惑不解,搞不清提单上的签字人究竟是什么身份,是代理人、船长还是承运人?象这种提单,&127;开证行拒付的也不少,&127;理由是“B/Lnot clarly indicate the signatures”s capactiy”(提单未清楚表明签字人的身份)。其实,这种拒付是很容易避免,提单只要显示签字人的真实身份,把其他与之矛盾的“身份”涂掉后加盖船公司更正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