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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口动植物种子种苗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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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9: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口岸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申请初审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深圳口岸进境或过境,需办理检疫审批和特许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初审。

第三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动物检验检疫处(以下简称动检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统一管理深圳口岸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单位与报批员备案

    第四条  申请办理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到深圳局动检处办理申请单位和报批员的备案手续。

只有经深圳局动检处备案的申请单位报批员,方可申请办理本单位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其余人员的申请概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证书》;

(四)报检员证;

(五)属加工贸易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六)属非加工贸易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报批人员身份证;

(八)《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第六条  申请单位备案后,如备案资料及《备案表》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


第三章 电子密钥的申领及注册

第七条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通过电子密钥实施网上审批,申请单位需向深圳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领电子密钥。

第八条 已申领电子密钥的备案单位,应到深圳局动检处办理电子密钥注册,经注册的电子密钥方可使用。


第四章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的申请

    第九条  进口的禽、种蛋、非食用水生动物,以及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大、中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深圳局动检处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进口的种用大、中动物,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检疫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

第十条  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情况简介、申请进口动物的原因、数量及用途;临时隔离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及周围环境等情况描述);

(三)临时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文本;

(四)临时隔离场的平面结构图;

(五)临时隔离场的照片(包括大门口、更衣室、消毒设施、隔离设施、动物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第十一条  深圳局动检处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临时隔离场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审核。

对申请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动检处通知临时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定考核方案与考核日期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实地考核。

对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动检处在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有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安排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二条  实地考核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临时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实地考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对考核合格的在申请表上加签考核意见后随附有关申请资料报动检处审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意见,并在申请单位完成整改提出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深圳局动检处对临时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考核意见及随附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终审合格的,签发《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终审发现问题的,将有关信息反馈临时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重新安排考核工作。

经考核不合格的临时隔离场,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重新申请作为临时隔离场。

第十五条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五章  进口动物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  进口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蹄、角、蚕茧、肉类、脏器、肠衣,进境后需在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该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方可办理进口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初审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取得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事先向深圳局动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成为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的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加工产品种类、年加工能力、仓储条件和能力、申请加工进口动物产品的原因、年需要进口量);

(二)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允许营业的证明文件;

(三)厂区平面图;

(四)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流程中的温度、处理的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使用的有关设备);

(五)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与职责(组长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六)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内容包括仓库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污水处理措施);

(七)接触动物源性原料人员的卫生防疫制度;

(八)所在地环保局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或污水处理许可证;

(九)图片资料:(内容包括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消毒过程、外包装和废弃物及污水的处理、进口动物产品原料、成品库的库景);

第十八条  深圳局动检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加工企业和辖区局。对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加工企业应尽快补正。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动检处派员与辖区局组成的考核小组确定考核方案和考核日期,并通知加工企业实施实地考核。

第十九条  实地考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企业兽医卫生条件》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应将实地考核结果告知加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意见。

加工企业应当在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小组。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对加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考核结论。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深圳局动检处签发考核不合格通知;对考核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或食品安全局推荐备案。

经考核不合格的加工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口动物产品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产品种类范围内办理检疫审批初审。


第六章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的备案单位,应在网上如实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深圳局动检处。

第二十四条  深圳局动检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

第二十五条  深圳局动检处受理初审时认为必要的,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由异地局签发,经深圳口岸入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须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正本提交深圳局动检处办理检疫许可证备案手续。深圳局动检处依据深圳口岸实际情况在检疫许可证上提出实施意见,并在检疫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审批专用章”转送深圳局相关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检疫局2003年4月25日公布的《深圳口岸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初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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