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正本;
5、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1)转口后收入外汇金额须大于原进口付汇金额。
(2)应审核收帐通知或结汇水单:
① 进出口合同中商品名称应一致;
② 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核销表(一式两联)、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一联、已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③ 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