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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申报对于EXW条款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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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9 10: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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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很多外贸公司都会犯,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是这两年才开始的,当然,也可能是3年吧(有一线报关员记得的话可以说下是啥时候),因为以前的报关系统,出口是没有EXW的,工厂不管跟外商成交方式是EXW还是FOB,都按FOB去做。是后面某次更新之后才出现了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当时也有海关出过说明,EXW条款是进口使用的,出口不适用。
因为在监管层面,实际上卖家你收了美金,然后用自己的抬头去出口,那么就不属于EXW,而是FOB。
这里涉及一个监管主体的概念。
我们知道的是EXW这个监管条件,在官面的解释通俗的理解就是,出厂后概不负责。货物离开工厂之后,产生的责任就转嫁到买方身上了。而如果使用了卖方的抬头申报,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申报时候产生的责任,是找申报抬头(卖方)承担的。比如HS编码错了,牌子错了之类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认的是出口的申报单位,而不是作为协定的责任主体的买方。
也就是说,实际上你跟买方谈的是EXW,但只要你收了美金,用你的抬头去申报。那么在官面上,监管部门实际上就不认可你作为EXW的存在,而是将其归纳为FOB。
当然,受限于这些官方的机构对于外贸术语的理解不足,实际上你出口用EXW条款申报,他们也不会管你。毕竟这笔交易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因此,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虽然说在贸易中,你可以跟客户协定按照EXW区分费用及风险,甚至报关也能按照EXW去申报。
但这实际上是不合规的行为,存在被税局卡的可能性从而退不了税。
 楼主| 发表于 2021-8-23 10: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人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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