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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的公司,到底适不适用《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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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9: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贸人十有八才持有境外公司,有香港公司的尤其多。近期问“香港注册的公司,到底适不适用《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个问题的客户越来越多了。特意去翻了相关的法案,今天来详细给大家解分析一下:

我们还得先从基础定义说起。

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向同一纳税人、针对同一项收入重复收税,而签订的一项协议。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征税方式是怎样的?
确定征税方式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利润从哪个国家赚取的?
纳税人是哪国的居民?
以此确定哪个国家收税,收多少税。

对于一国居民,在国外设立的企业,针对其在国外赚取的利润,通常有两种征税方式。

第一种是免税。即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不再征税。这常被认为是最好的方式。但只有南斯拉夫、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少数国家采用。
第二种是抵免后征税。即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减去在国外已经缴纳的税额,依照本国税率,征收差额。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式,中国税法上也采用这一方式。

也就是说,中国居民在其他国家投资所得的收入,最后都要按中国的税率补差额。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你在某个国家获取的公司利润缴纳了5%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率是25%,回到中国来,你还要再补20%的税差。

中国大陆和香港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该《安排》中规定的补税方式,和前面说的有所不同。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安排》的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也就是说,对于设在香港的企业,只要在香港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好了。在大陆不需要再补税。

关于企业分红,《安排》的第十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比如,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支付给大陆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大陆征税。这样税率就是20%。

《安排》的第十条,第二款又规定: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换句话说,企业的居民所属地(公司注册地),和股息受益人的居民所属地(股东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按企业的居民所属地税率征税。
大陆居民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其实不适用第二款,因为香港没有分红税,应该按第一款,在大陆交分红税。

但是对于香港居民在大陆设立的公司适用。如果香港股东持有大陆公司25%以上的股份,大陆税局可以收5%的分红税,其他情况下,大陆税局最多可以收10%的分红税。

在该《安排》中,也对信息交换做了如下规定: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CRS的交换,因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存在,中国大陆的居民,在香港设立的企业,信息也是要以防止偷漏税的目的进行交换的。

到这还不算完。

以上的“企业”和“公司”指的是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员工的“实体企业”。

对于在香港设立的壳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做了如下规定: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所以,

关于企业所得税,虽然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大陆居民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不用再补企业所得税了,但只针对在香港有办公室,有员工的实体公司才适用。

对于“离岸公司”,还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

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法案的规定,大陆居民在香港“离岸公司”的分红,无论如何,都是要按大陆20%的税率交税的。而大陆税局如何知道你在香港有公司,什么时候会查到你,取决于上述《安排》和CRS交换的执行情况。

政策有了,执行其实只是时间问题。

当然了,有些境外公司,账户是开在国内的NRA账户,或OSA账户,关于近期银行对此类账户的打击,改天再给大家一些关于银行迫于政策压力打击离岸公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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