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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成立分公司跟子公司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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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4 17: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成立分公司跟子公司有什么不同
如今国家对企业的政策优惠越来越多,在如此好的税收环境下,企业稳步发展,那么随着企业的日益壮大,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也会提上公司日程当中,那么成立分公司跟子公司是否不同?成立分公司好还是子公司好?到底应该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呢?
1. 法律上的不同
分公司跟子公司在法律上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
(1)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由总公司承担。当然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再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2)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却具有法人资格。而法人资格的最大意义在于它能有效地隔离股东的财产跟法人的财产。
最后,还需要注意一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等同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在诉讼中能够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从上述区别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如果企业对某个项目没有十足的把握,或不想因分支机构的经营不善等问题而拖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设立子公司。因子公司仅仅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隔离。
2. 税收上的不同
分公司跟子公司在税收上的不同主要在企业所得税上体现:
因为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里的完全纳税人。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基本是在年度中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到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再一起合并到总公司的年度所得当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跨越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子公司则跟分公司不同,因子公司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法人,是企业所得税的完全纳税人,自主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区别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如果企业跨地区经营,其中的一部分分支机构属于长期盈利的状态,而另一部分分支机构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无甚希望,可以自主选择注册分公司,这样能够减少总体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度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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