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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美国商标有什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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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4 16: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公司注册美国商标有什么条件吗
美国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在美贸易及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也是为了保护美国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美国商标法是以在先使用为原则的。商标主要是方便消费者区别各种商品,美国能用做商标的范围比较广泛,而且美国的商标法还以在先使用原则这样实用性原则来规定商标的权利拥有者,也就是说谁实际上在先使用这一商标,原则上谁就更有机会获得这一商标的商标权。
        后来,美国的商标法经过修订,增加了意向使用原则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意向使用就是指申请人对于某一领域的某一商标有使用的打算,但没有实际的在美国的贸易活动中使用,也无法提供使用的证明证据。意向使用人申请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接下来的贸易活动中使用此商标,这也是活得审批通过的原因。
意向使用原则申请的美国商标也带着浓浓的在先使用原则味,体现在审批通过后的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由于意向使用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际使用,虽然在前期申请少了提交使用证明这一步,但在审批通过后还是要提供使用证明证据,才能最终获得商标权。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你的审批通过后6个月内你无法提交使用证明,则申请失败;你可申请延长6个月时间,申请费用为100美元,你最多可以申请5次这样的机会,如果你5此机会后还不能提交实际使用证明,则申请失败。       
        美国商标的使用在先原则还体现在商标的使用时间证据。如果你使用的商标被起诉时,你只需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证明,只要你证据确凿充分。但此处有一条必须要注意的,美国商标法对于注册5年后的商标,商标权利者会有一个宣誓,之后其他持有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的各种异议无效。在美国,商标只使用而不注册还有一个弊端,比如你发现有人冒充使用你的商标,你可以提起诉讼,但只能要求法院停止其侵权使用的行为,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美国商标注册处处体现着在先使用原则的影子,比如在国内有使用过的商标,在申请相同的美国商标注册就更容易获得通过,但要提供中国商标权的相关证书证明。基于美国在先使用原则的严格,建议对于美国的在先使用原则不了解的企业,或习惯了中国商标申请原则的企业,不建议贸然申请注册美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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