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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简单!一定要看的FOB风险规避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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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4: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rettyVicky 于 2019-6-18 14:44 编辑

“我们都是做FOB的,不需要货代。”

很多货代人在打拜访电话时,收到最多拒绝就是,FOB条款,懒得操心运输,收货人指定挺好的。但FOB真的好吗?今天货代老司机,就帮你好好分析下FOB的风险!

FOB俗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价格术语。一般来说,FOB条件下,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很多出口企业由此认为,采用FOB条件比较简单,只要货物上了船就与自己没关系了,因此谈判中更意愿以FOB价格成交。


FOB条款,客户指定货代、LOCAL费用高、货代态度不那么友善那都是小事,真正的风险是物权,是无单放货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

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什么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毋庸置疑那就是物权,物权就是金钱,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尤其是外贸新手,你需要一个货代老司机保驾护航。采用CFR/CIF无疑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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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案例1
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一宗,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毕竟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案例2(非无单放货,拒收货物)
出口企业A于5月28日向美国买家B出口3票电动车,发票总金额为5.5万美元。合同约定价格术语为FOB上海,买家B指定货物运抵港口为意大利热那亚港,承运人为C公司。货物到港后,买家B借口迟出运及货物质量问题拒收货物。

经核查,买家B所称的拒收货物理由并不成立,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信保一方面快速理赔,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积极帮助A公司处理拒收货物,尽可能减少损失。几经周折,无奈货物为特殊定制,转卖不可行,只能弃货。A公司庆幸自己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总算还能挽回80%的损失。

A公司本以为此案已经了结,却突然又接到货物承运人C公司的律师函,称C公司为货物的运输及在港口保管和仓储支付了5万多美元费用,要求A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否则将起诉A公司。

A公司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与买方B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所有与承运人C的费用本应由B负责。而且现在已经放弃货物,即使拿到信保支付的赔款后,自己还承担了一小部分损失,怎么还需要再承担5万多美元的运费呢?

按照常理,以FOB价格成交时,应由买方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当买方违约未提取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港口的保管及仓储费用。因此,本案C公司所索取的5万美元运费,似乎确实与A公司无关。

原来,A公司虽然与买方B签订的合同条件为FOB,但在安排出运时,B公司曾电话请求A公司代其向船公司订舱。A公司当时认为,既然费用及风险都不需要自己承担,就帮客户做个顺水人情,于是与经常合作的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出口货物订舱合作书》,并且其中“运输委托人”明确为A公司自身。C公司以此为依据,主张A公司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而A公司此时却无法有效证明自己确实是接受B公司的委托而签订《出口货物订舱合作书》。因此,C公司要求A公司偿付5万美元运费的要求,完全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注:

FOB价格术语并不排除由出口方承担运输、保管及仓储费用的可能性。出口企业切莫简单地认为:只要是FOB,运费就与自己无关。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虽然约定适用FOB价格术语,但是A公司又在销售合同之外与承运人C公司订立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C公司当然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运输等费用;而A公司未能证明自己接受B公司的委托而签订运输合同,即便销售合同中约定适用FOB价格术语,但仍无法据此对抗承运人C公司的权利,最多只能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依据销售合同向买方B公司进行追索。

因此,为避免货物出运后可能出现类似关于保管及仓储费用相互推诿的现象,建议出口企业在以FOB条件成交时,如买方要求代为订仓,一定要获得买方书面的委托申请,或与买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在FOB条件下即使出于便利考虑而由出口方出面订舱,也只是接受买方之委托,卖方自身并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订舱行为本身也并不免除买方在销售合同项下基于价格术语条款而应承担的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如果是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信用交易,最好改为CIF价格条件,以确保在未收货款前对货物的完全控制。


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对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操心。恰恰这个观点有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这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部分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可以降低仓储费用。如果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厂家都有很深的体会吧,现在的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我们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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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越不好,越要多个心眼。很多客户前脚询价、后脚倒闭也不是不可能发生,FOB在没有全额付款下,无单放货风险不容忽视。而避免无单放货的最有效方式,就是采用CFR条款或者CIF条款,推荐CIF条款是运输保险可以更好的无缝连接,规避衔接不利的风险。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网上给出的建议包括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加黑名单.......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会不会狡兔三窟,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背景,光是越洋去跟进张罗,难免劳民伤财、心力交瘁,接下来的生意都不用做了。如今汇率波动、贸易摩擦,种种情况下举步维艰,收款绝对是重中之重,小心驶得万年船。

有哪些国家可以无单放货

在中南美洲实行无单放货政策的国家主要有以下: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图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以上这些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都是实行单方面的放货行为,由海关自行决定是否放货给来拉货的人,一定程度上给货主、货代造成较大风险。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是允许记名提单副本提货的。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及时的追回货款,即使货主和货代手握提单正本也无济于事,不能保证安全的收回货款。

什么是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放行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一旦产生,将对外贸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不仅货物被收货人提走,而且无法收回货物的尾款。

延伸阅读

如何预防无单放货?

1、在签合同时,尽量使用CIF的贸易条款,尽可能避免FOB,做到货权掌握在手中;

2、尽可能出具MBL(船公司提单),避免货代提单而衍生的无单放货;

3、了解常见实行无单放货的国家(比如巴西,安哥拉、委内瑞拉等等),出口至这些国家,必须要在货款收全后才发提单扫描件,否则出现无单放货那就追悔莫及。

4、货物出运后,及时向货代索要正本提单,如是整柜,要船公司的正本提单。同时,及时向指定货代索要正本的费用发票。

5、货出运后,及时跟踪货物状况,在船公司网站只需输入集装箱号或提单号即可查询,不要因为工作忙而疏忽跟踪货物。

6. 得到提单传真件后,及时通知客户汇余款。 要以公司的名义发正式的公文,多次催要无结果后,告知将安排退运,同时告诉客户,中国海关会把其列入黑名单,影响他今后从中国进口所有产品。

【优贸网】海关数据、找采购商、外贸开发客户
发表于 2019-6-18 16: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知识分享,谢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9-6-20 15: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hnyfw 发表于 2019-6-18 16:12
不错的知识分享,谢谢楼主

不客气,一起学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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