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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防范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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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5: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尽量争取与进口商达成CFR或CIF贸易术语。在FOB贸易术语项下,运输由进口商安排,导致货物离开起运港出口商就基本丧失了控制权。虽然按照国际惯例,提单是物权凭证,即使买卖双方约定了FOB贸易术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货,但FOB贸易术语下进口商与货代通常有较好的关系,增大了无单放货的风险。

2.  委托货代时,了解清楚货代身份,并提前了解格式提单内容。为了获得较为优惠的运费,出口企业通常不直接向船公司订舱,而是通过货运代理公司委托订舱。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货代仅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代为签发提单(签章处通常表明as agent for carrier),而有的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as carrier)。前一种情况,货代不是承运人而是承运人的代理,如发生无单放货时,可以查清事实的承运人,然后向其追究责任。后一种情况,货代是无船承运人,除非提单明确约定,货物在实际承运人(即船公司)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无船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提单多是由承运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从我国《海商法》即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提前了解提单条款,对风险的预判和防范非常重要。企业可在交通部门提单备案查询平台查询备案提单格式。

3.  无单放货诉讼,货主需要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因此,与进口商、货代或承运人的交流,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要注意对关键事实的证据固定。 比如双方的往来邮件表明,进口商已经凭副本提单取走货物,或者船公司的箱号跟踪证明箱子返空,也可以证明货物已经提走。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则较为容易。我国的海商法规定无单放货的法律诉讼时效为一年。

4.  目的地如果是南美国家,更应注意防范无单放货风险。很多人认为,南美国家,例如巴西,法律允许无单放货行为,或者法律要求货物到港后必须交给港口或海关,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承运人可免责。然而,即使是在南美国家,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被广泛认可的惯例和法理。在对现有判例的研究过程中,也未发现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或必须将货物交付港口或海关。然而,鉴于南美地区无单放货的高发性,建议企业在与该地区企业做生意时注意防范风险,尽量控制货权。

5.  发生无单放货或其他不能如期收回货款的情况,出口企业仍应注意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避免因超期未申报而不能退税。根据无单放货审判实务,承运人责任范围包括货物装船价值和运费保险费,但出口退税损失不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出口商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不能如期收汇的(如进口商破产、战争等不可抗力等),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也可办理免退税。

综上,企业出口应做好无单放货风险防范工作,如果遭遇无单放货,企业无需惊慌,依然可以通过向提单承运人追责的途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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