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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外贸核销退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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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8: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目的与要求:

  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核销是我国外汇管理项目之一。根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以及制单结汇以后,应及时地办理出口收汇和核销退税手续。为加强管理,简便手续,自1991年5月1日起,我国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挂钩的新办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大家了解到核销和退税的基本概念、核销单的重要性。

       核销退税

       企业出口货物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准时收汇,并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索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供必需的单证和按照必需的程序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核销后,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税联” 向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享受出口优惠政策。

       核销退税流程

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 核销单
  2, 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 银行结汇水单
  4, 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 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2, 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 进项发票(已认证)
  4, 出口合同
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   

另外所需三表一盘:
  1, 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
  2,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
  3, 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
  4, 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导入U盘

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单证之间的联系

       一般正常的操作流程是认证发票---银行结汇(出具水单)---核销----退税

  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这个步骤走,比如说:不能及时收汇

  这里面有多种操作方法,大概说一下,一个是没有及时收汇可以从别的水单进行拆借,二个是大多数地方在没有核销的情况下,是可以在90天内先行进行退税申报,以免超期,这叫单证不全申报,等以后核销单核过之后再补上,也是可行的

  要注意一点:核销的期限是报关出口后180天内,如果180天没有及时收汇,就算你前期进行退税申报,也是余事无补,也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及时收汇,催汇也是比较重要的

  时间关系:
  1退税申报期:90天
  2核销期:180天
  3发票认证期:90天,但是外贸企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是开票后30天内要进行发票认证

单证备案

       退税申报后,在15天内要及时进行单证备案,所需单证如下:
  1单证备案明细表
  2提单
  3托单
  4场站收据
  5购货合同
  有些地方特别要求外加两样东西:一个是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明细表 。
  然后外加封皮装订,放司备查。

七种行为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最新退税率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农药、医药、化工产品、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的出口退税,共涉及商品品种400余个。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关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关键词: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对象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的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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