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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不征收退运货物进口税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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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16: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是出口后复运进境货物不予征税的先决条件,除此之外,有关退运货物还须符合以下条件,海关才不征收进口税款:
  有关货物必须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考虑到货物出口后,一般需要经过检验、化验。安装、调试,甚至是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复运进境的货物设定一个合理的退运期限。


  《进出口关税条例》将上述退运期限确定为1年,即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税款;超出上述期限,即使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且原状复运进境,纳税义务人也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
  有关货物必须是原状复运进境。这里所说的“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相一致,没有经过加工,修理和改装,货物形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考虑到正常的拆箱,检验、化验、安装、调试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或者规格要求的必要措施。因此对于经过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的货物仍可视为“原状复运进境”。


 一般情况下,一经使用的货物就难以视为保持原状,退运货物通常是不能被使用过的,但是对于那些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的货物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执法实践中,海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货物的特征属性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原状复运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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