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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海关备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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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0: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 1995 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 年 12 月修订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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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
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
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
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
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
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
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
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
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
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
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
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
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
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
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
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
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
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
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
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
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
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
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
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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