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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这些海关新规将影响进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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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09: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实施6项海关行业标准




  2、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3、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

  ①明确——无纸化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的途径:

  符合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②明确——“自查发现”的具体含义:

  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③明确——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

  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④明确——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规范。


  4、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结束。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和2014 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发表于 2017-8-2 1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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