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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专业从事汽车零部件进出口贸易,为便于业务开展,曾在香港注册了一家与内地公司同名的离岸公司。去年1月份,徐先生经同行介绍认识一名尼日利亚客户。在接下来的交易过程中,尼日利亚客户询单、下单、付款都很正常,但是在付款时候往往高出货值付款,而付款账户户名往往并非客户本人。
客户称,由于尼日利亚外汇管制政策,他无法直接向金融机构兑换到足够的美金支付货款,只能通过向外汇公司购汇,再划付至徐先生的香港离岸公司账户。至于多付的部分,客户希望徐先生能代为汇付给其他供货商。当时徐先生接单心切,见转汇金额也不大就答应了,依据客户指示将多余款项转至指定账户。后来双方相安无事完成了几笔交易,徐先生因故取出双方常用账户中的余款,注销了该银行账户。
但就在去年4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突然通知徐先生,其可能涉及网络诈骗,需要配合刑事侦查。原来此前一名伊朗人通过其中国律师向鹿城区分局报案称,其邮箱被黑客“钓鱼”,误将黑客钓鱼邮箱当成与其存在交易关系的宁波某纸业公司邮箱,遂将货款转到了徐先生账户。
之后,徐先生马上联系了尼日利亚客户了解相关情况,尼日利亚客户坚称该款项系其通过合法方式购汇所得,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大量证据。徐先生遂将该部分证据转交鹿城警方,证明该款项系自己合法所有,不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事后,鹿城警方一直未再联系徐先生配合刑事侦查。徐先生以为其嫌疑已经排除,事实也已经查明,便不再关注事态的后续发现。
直至2015年6月,伊朗人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徐先生“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全部货款!
深陷诈骗罗生门,层层官司或看不到头
尼日利亚客户,伊朗商人,到底谁是骗子?对这个问题,徐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是尼日利亚客户说谎?然而尼日利亚客户之后一直配合徐先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还通过其国内政治家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保证交易真实和购汇真实;那是伊朗商人骗人吗?但伊朗商人也提供了迪拜及土耳其银行确认其为款项所有人,及其国内政府的认证材料。
整个事情似乎变得扑朔迷离,若伊朗商人真的遭受诈骗,那这个骗局真是环环相扣。要么伊朗商人追讨无望,自认倒霉放弃诉讼,要么中间环节的徐先生不堪漫长的纠纷,为了息事宁人,最终被迫分摊款项,替黑客“埋单”。而徐先生无疑是其中最无辜的一个,但现在他可能面临一个较为不利的局面:由于汇款金额与交易金额无法一一对应,且远远超出应付款项,徐先生有相当可能败诉可能。且一旦败诉,就要承担百万元的巨额损失。要想挽回损失,只有同样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下层收款人以此追偿,显得无穷无尽,没完没了;或者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超越困难跨区域国际侦破本案,追回赃款。但无论哪种方法,都程序繁琐、周期冗长,且徐先生损失的一再扩大显得无法避免。
无辜者的破局之路
就在这时,徐先生找律师,希望其寻找到一条解决方案。颜律师经过调查分析,认为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则其应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其证明徐先生获得该笔款项的不正当性,这其中包括基础交易的不正当性、徐先生接受款项的主观恶性,及其与该笔款项所有权割断的不正当性。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至少缺乏了关于其被黑客“钓鱼”事实的内容。而要证明这一待证事实,往往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专业侦查来实现。
颜律师还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真伪不明、事实难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为此,颜律师便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的立案决定书及相关立案材料,最终取得了经办法官的认同,驳回了对方的起诉。
但伊朗商人或对公安机关侦查缺乏信任,或执意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先行转嫁风险,之后便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本案正在继续审理过程中,律师将据事态发展向各微友发布及时信息,为各微友的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保驾护航。
另经律师了解,现今类似诈骗案件的受害者恰恰都是中小型企业或者SOHO,资金流更为吃紧。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更是其中的重灾区,涉案金额可能远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故在此提醒具有外贸业务的企业:尽量保证汇付款项与实际交易金额一一对应,及时存在差异也应当与客户及时进行结算;账户多出款项,切记要原路退回;确保客户款项自其同名常用账号汇出,如果涉及中间商服务的问题,也请一定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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