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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新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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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21: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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