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
托收的根本概念托收是指由接到托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获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别的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顺便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托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能够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交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顺便商业单据或不必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的根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品,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即商业单据)托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经过其在进口地的署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为差异于凭信誉证收付方法,在中国习惯上把托收方法也称作“无证托收”。在国际交易中,货款结算运用托收方法时,一般均运用跟单托收。
一、托收方法的当事人
托收方法的根本当事人有四个,即:托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托付人(Principal)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托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一般即是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托付人的署理人,是承受托付人的托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署理人,是承受托收行的托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Payer)一般即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在托收事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的原意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金钱的银行。在一般状况下,提示行即是与托收行有署理联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假如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许因无来往联系处理不便时,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事务来往联系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此刻,提示行即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银行。在跟单托收状况下,付款人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有时也会自动请求指示上述代收行与其有事务来往并对其有融资联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向其提示汇票和/或单据。
需求时的署理——托付人的代表(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需求时的署理是托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顾货品进仓、转售、运回或改动交单条件等事宜的署理人。
按《托收一致规则》规则,托付人如需指定需求时的署理人,应对颁发该署理人的详细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托付书(Collection order)中作出清晰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求时署理的任何指示能够不予受理。
托收行能够运用也能够不运用托付人指定的银行担任代收行,如托付人未指定代收行或指定而未被运用,则可由托收行视状况挑选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的任何银行为代收行。
托收行在承受出口人(托付人)的托收申请书后,两边之间就构成了托付署理联系。相同,代收行承受了托收行(托付人)的托收托付书后,两边也就构成了托付署理联系。托收申请书和托付书也均为托付署理合同,托收行和代收行分别作为署理人,有必要各自按托付的指示处理。若有越权行为致使托付方遭到丢失,由署理人负悉数职责。
二、跟单托收的品种
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一样,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要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假如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运单据,也无法获取单据项下的货品。付款交单按付出时刻不一样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由出口人经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或见单)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收取货运单据。
2.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系由出口人经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获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把握。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承兑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获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三、跟单托收的一般事务程序
因为运用的结算东西(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法归于逆汇。跟单托收事务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口人依照合同规则发货后获得运输单据,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起送交托收行,托付托收货款。
2. 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指示,向代收行宣布托收托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请求依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3.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应及时向进口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如为即期汇票,进口人应当即付清货款,获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人应当即承兑汇票。倘属付款交单方法,代收行保存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再告诉付款赎单。倘属承兑交单方法,则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获得全套单据。
4. 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应行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5. 托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转交出口人。
四、跟单托收方法下的资金融通
在跟单托收方法下,出口人和进口人可选用出口押汇和凭信任收据借单方法向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1.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人向进口人开立的跟单汇票的方法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法。其实质是出口公司以代表货品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品,由银行叙做的一种抵押借款。在国外,出口人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和扩展事务量,常常依靠银行的资金融通,在选用跟单托收方法进行出口结算时,叙做托收出口押汇则是偶有运用的一种融资方法。它的详细做法是出口人在依照出口合同规则发运货品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托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依照汇票金额扣减从付款日(即买入汇票日)至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金钱先行交给出口人。这先付的金钱,实践上是托收银行对出口人的一种垫款,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借款。此刻,托收银行即作为汇票的好心持票人,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银行并经过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示。票款收到后,即归还托收银行的垫款。
托收银行叙做托收出口押汇能够使出口人在货品装运获得货运单据后,当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快资金周转和扩展事务量。可是,银行仅凭一张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缺少第三者,特别是没有别的银行关于进口人的付款作出的信誉确保。因而,托收银行叙做托收出口押汇,有较大危险。在实践事务中,除非托收银行以为这笔事务的出口人特别是进口人的资信可靠,有关出口产品的品种、报价适宜,该产品的市场行情和进口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杰出,许多银行不肯叙做或很少叙做。在承做时,大都也只根据托收的交单条件(大都仅限于付款交单)酌情发放一部分汇票金额的借款,例如按汇票金额贷放一半或70%、80%不等,很少仿照信誉证项下出口押汇那样发放全额借款。现在,中国银行在国外进口商信誉可靠的前提下,也酌情叙做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事务。
2. 凭信任收据借单
凭信任收据借单又称进口押汇,在托收事务中,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任收据(Trust receipt, T/R)提货便当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法。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削减占用资金的时刻,或许为了捉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品,而提早付款赎单又有艰难,期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曾经先行提货,就能够请求代收银行答应其借出单据。其详细做法是由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任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获取货品。信任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誉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稳妥、出售,一起供认货品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品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归还代收银行,收回信任收据。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银行自个向进口人提供的信誉便当,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
所以对代收银行来说,有一定危险,为此,代收银行在接到叙做这种借单请求时,首要有必要审查进口人的资信。只要资信较好的进口人,或许在大都状况下还请求进口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品,才予叙做。假如在借出货运单据后,发作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悉数职责。可是,假如凭信任收据借单提货的做法,是由出口人自动经过托收银行授权处理的,即一般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任收据借单”(D/P?T/R)方法,则是另一种景象。这种做法是指出口人在处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答应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能够凭信任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汇票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全部危险概由出口人自个承当。所以,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所不一样的,只是因为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任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赞同的条件下,出口人能够托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径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申述。而在承兑交单状况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个向进口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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