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洲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完善销售合同的“2+7”法则一份完善的合同可以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向买方主张债权,提高追偿效益。
首先,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有买卖双方的签章。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及拉美国家,合同上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的签字的效力高于公司章。
其次,一份完善的合同要有完备的条款。以下是七种重要条款的介绍。
(一)管辖权条款
许多中国出口商会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并将仲裁机构约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但必须注意,第一,不要写错仲裁机构的名称;第二,此类管辖权条款有利有弊。
利在于仲裁机构在地理位置和语言上有利于出口企业;弊在于出口企业获得国内仲裁裁决后,须到买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执行,然而,针对国外买方的仲裁多为缺席裁决,而国外法院有可能严格审查仲裁审理通知有否送达买方,如未实际送达,当地法院将不认可相关仲裁裁决。
因此,建议选择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在执行裁决上会有更多的便利性。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一条只在欧洲市场适用。如果合同中声明了所有权保留条款,货物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全款后才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提货后破产了,出口企业有权取回货物。
(三)质量争议期条款
质量争议期的约定将要求买方在指定期限内检查货物,提出争议,提供举证。出口企业可以自行约定质量争议期,但一定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超过该期限后,买方将丧失向卖方追究其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的权利。(可参考《维也纳公约》第38条和第39条)
(四)质量检测条款
如果买方对质量有争议,必须提供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责任限额条款
约定出口企业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限额限定在发票金额范围内,以防止出口企业向买方出运了若干票货物,买方以其中一票货物对其造成了远超发票金额的损失为理由而拒付全部货款。
(六)付款账户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唯一银行账户信息,不接受邮件或电话形式的银行账户变更通知。
(七)产品标准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产品明细及生产标准。
二、便利追偿的10份书面文件
1.发票-账目明细;
2.当地代理或办事处的姓名和具体信息;
3.债方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4.债方的订单;
5.最好由债方签字的收货证明;
6.书面债务确认;
7.销售条款、合同及其他条款及条件;
8.拒付原因的说明;
9.如存在(潜在)争议,是何种类型;
10.授权委托书POA(如必要)。
(1)打印于公司抬头纸之上;
(2)签字、以及中文姓名的拼音及其职位;
(3)加盖公章;
(4)签字人的邮箱以及电话号码;
(5)签署日期;
(6)如需要,则应公证授权委托书。
三、海外追偿实务案例3则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案件
荷兰著名服装鞋类零售商S于2016年1月8日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发往S的货物被管理人扣留,有新买方希望折扣购买这些货物并同意承担所有清关费用。
如果出口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向有意向收购破产企业资产的公司索要货款、或将货物转卖给其他新买方、或运回货物,即出口企业将有权利作出最有利于自身减损的选择。
但若出口企业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因已丧失货权而别无选择,只能等待破产分配。
(二)质量争议案件
某意大利买方从中国订购了一批电扇,因质量争议而拒绝付款。经初步沟通,中国出口企业否认了买方提出的争议,而买方虽然提供了损毁电扇的照片,但没有明确证明该电扇为出口企业提供。
经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与买方之间的往来函电,发现买方未曾提及任何质量争议,但有买方同意付款的邮件。当再次向买方出具相关邮件后,其开始配合重新谈判。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总结,可以发现:
1.出口企业与买方的往来函电在追讨中往往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在很多情况下,买方因为财务问题无力支付货款,但多会以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为由拖欠货款。
这样做,可以更妥善地处理纠纷问题:
1.出口企业必须清楚自身享有的权利。
(1)买方提出质量争议的,其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检查货物并将相关事实通知卖方,否则,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8条和第39条,其将丧失向卖方主张对货物质量问题负责的权利。
(2)关于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应来自于买卖双方均同意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
2.出口企业应谨慎回复买方关于质量问题主张的邮件。
如果收到类似的邮件,出口企业应立即回复对方,通知对方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来解决纠纷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对方按照维也纳公约第38条和第39条约定,明确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出口企业确定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切忌在邮件中做出类似“可能有问题”的表达,因为在欧洲法院,这样的表述会被法院会认为出口企业已经承认了质量问题。
3.所有的交流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所有的电话内容。
(三)诈骗案件
某中国出口企业在一次交易会上遇到了F先生,一位非常友好的客人,举止得体,经验丰富。他下了23万欧元的订单,但货物出运后没有付款,并且F和他的公司一夜之间消失,再也无法取得联系。
海外追偿渠道尝试了所有的电话均无法接通,而且在同行业内,无人认识F。经走访买方公司注册地址,发现F的公司早在三年前已搬走,同时提单收货人地址也没有买方踪迹。调查的结论是:该买方公司没有任何员工,办公地点被关闭,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有登记在册的数张未兑现支票。
综合来看,如买方有关行为与下列若干描述一致,出口商应提高警惕,提防欺诈:
1.买方经常向出口商施压,并频繁催促其尽快发货;
2.买方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持续下大金额订单;
3.买方不曾商议价格,而是毫不犹豫地接受出口商的价格;
4.公司地址是邮政信箱地址(P.O.Box-Postal Box);
5.联系邮箱使用的是Gmail/Hotmail等;
6.买方通过电话下单;
7.公司地址和邮政信箱地址不在同一个地方;
8.买方要求由其安排货物的运输;
9.送货地址与公司的注册地址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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