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daella 发表于 2016-9-14 15:37:51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问题

       广州一读者问:我公司是95年在广州开发区注册建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商品全部外销(有国内专厂、直接出口);96年末开端有销售收入,97、98年直接出口销售收入超越100万元。但公司一向未请求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历确定;因而97、98年直接销售收入有些到如今仍未办出口退税或免税申报。问:对该有些收入,我公司如今可否依照小规模纳税人规则进行免税申报?(外商投资公司出口商品征退税疑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外商投资公司履行免、抵、退税方针有关疑问的告诉》(国税函432号)文的规则。对1994年1月1日今后同意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销售额(包含出口销售额)超越增值税小规模标准的,其1997年1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的货品,一概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出口免税,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公司自营(托付)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告诉》(财税字050号)规则,处理“免、抵、退”税。请你公司敏捷到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有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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