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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1:07:15
食品出口报检规定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 海关 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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