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 发表于 2012-2-1 11:34:55

强烈推荐23个大家必看的出口退税的问题


1.对确定为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指一个季度内)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3)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4)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讲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上述(2)(3)(4)项抵、退税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是: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也就是说,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是:
①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月进项税额
②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1995年7月 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是怎样规定纳税和退税的?
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和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如何计算退税?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计算公式是: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2)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项×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计算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
4.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等4类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公式是: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5.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货物出口的,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所列销售额含增值税,因此,其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 l+征收率 6%)×退税率。
这个公式中退税率有6%和5%两种,当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以及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的范围时,退税率为6%;当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农产品范围时,则退税率必须是5%。
6.出口退税还有哪些专项税务处理规定?
(1)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述规定:
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上述所称“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②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③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
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讲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⑤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新上生产项目不得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只能延续享受该企业尚未期满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7.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的登记手续?
出口退税登记管理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3)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8.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如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9.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哪些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如果财务制度健全并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10.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做哪些工作?
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11.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由原来的在受托方(即代理企业)办理退免税,改为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1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如何办理退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13.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如何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14.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应如何办理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1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如何办理退税?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6.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应如何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17.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如何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并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18.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哪些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1)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3)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19.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应如何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20.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应如何处理?
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补交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21.出口退税的审核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的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批时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2)退关、退货等的处理。对于企业出口的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税的税款。补交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3)核对、检查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到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并在必要时可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4)年终清算。企业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少补。企业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必须认真审核,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后,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15日内审核完毕,并送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理完有关退税手续。
22.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后或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4)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案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5)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后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23.对出口退税的违法处理有哪些处理?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骗税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如下:
(1)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情节严重的,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骗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3)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否则,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5)由于出口企业过失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可按日加征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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