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lee 发表于 2014-4-9 11:04:02

【普及知识】欧洲相关认证

CB认证   

   CB Scheme 的正式名称是“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即IECEE 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的相互认可体系。
   在电子产品的安全测试领域,IECEE CB Scheme 是唯一实现结论共享的系统,是成员国家与机构之间真正实现互认的协议体系。制造商通过一家成员机构获得 CB 报告后,可以利用这份报告获得其它成员国家的安全认证。
   国际电工组织 (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 颁布的IEC标准是 CB Scheme 的基础。如果成员国家的标准与IEC标准不完全一致 ( harmonized ),还应该进行差异性测试。
   目前 CB Scheme 还没有包括 EMC 的测试,但有关成员们对引入 EMC 测试的意向性,IECEE 已开始着手调查。
    CB 体系的执行单位是 IECEE 接受的国家认证机构 (NCB)。PSB 是亚太地区最早的 CB Scheme 成员之一,一旦您的产品获得我们签署的 CB 证书,将会得到 40 多个 CB Scheme 成员国的认可,并将列入IEC 的 CB Bulletin 中进行公告,因此您将:
      更快地进入 40 多个成员国家的市场
      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测试,节省大量费用和时间

什么是CB证书
该证书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认证机构委员会(CCB)统一制定的,由一个发证和认可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文件(见下图),与所附的测试报告一起用来通知其他国家认证机构,某种电工产品的一个或更多的样品已经按照正CEE所采用的某个标准进行了测试,并且证明这个(些)样品符合该项标准。
    CB测试证书只有在附有有关测试报告时,方始有效,测试报告应包括按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井在有要求时,还应包括按照已声明的国家差异的测试结果。CB测试证书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广告或促销活动,但CB测试证书持有者可以在业务通信中提到具有该产品的CB测试证书。截至1992年7月,CB体系成员国共有30个。他们是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瑞士、中国、原捷克斯洛代克、德国、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印度、冰岛、意大利、日本、韩国、荷兰、挪威、波兰、瑞典、新加坡、原苏联、原南斯拉夫、美国。
    这30个成员国在他们申请加入IECEE一CCB成为CB体系成员时,应声明他们认可IECEE采用的那些IEC标准,并说明对于认可的标准中的国家差异(如有的话),目前各国说明的差异归为两种:与本国国家标准的差异用"y'表示;与其集团存在差异,用"C'表示;无差异用"r'表示。如出现以下情况,发证的国家认证机构可以撤销CB测试证书。


EN 欧洲标准

一、CENELEC与CEN 简介
CENELEC和CEN以及它们的联合机构CEN/ CENELEC是欧洲最主要的的标准制定机构。

CENELEC于1976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由两个早期的机构合并而成。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CENELEC的成员是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7个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除冰岛和卢森堡外,其余17国均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国。

CEN于1961年成立于法国巴黎。1971年起CEN迁至布鲁塞尔,后来与CENELEC一起办公。在业务范围上,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它领域。其成员国与CENELEC的相同。除卢森堡外,其它18国均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

  二、CEN/CENELEC和欧洲标准
  CENELEC与CEN长期分工合作后,又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名为"共同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简称CEN/CENELEC。但原来两机构CEN、CENELEC仍继续独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过了一个"标准化工作共同程序",接着又把CEN/CENELEC编制的标准出版物分为下列三类:
1、 EN(欧洲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通过此EN标准将赋予某成员国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合法地位,或撤销与之相对立的某一国家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必须与EN标准保持一致。

如:EN10025,EN10028

  2、HD(协调文件):这也是CEN/CENELEC的一种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各国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应当公布HD标准的编号及名称,与此相对立的国家标准也应撤销。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至少应与HD标准协调。
  CENELEC与CEN的成员组织
  国家 CENELEC CEN
  欧共体国家
  比利时 CEB IBN
  丹麦 DEK DS
  德国 DKE DIN
  法国 UTE AFNOR
  希腊 ELOT ELOT
  英国 BEC BSI
  爱尔兰 ETCI IRS
  意大利 CEI UNI
  卢森堡 SEE SEE
  荷兰 NEC NNI
  葡萄牙 IPQ IPQ
  西班牙 AEE AENOR
  欧洲自由贸易区
  芬兰 SESKO SFO
  冰岛 ICS ICS
  挪威 NEK NSF
  瑞典 SEK SIS
瑞士 CES SNV

  3、ENV(欧洲预备标准):由CEN/CENELEC编制,拟作为今后欧洲正式标准,供临时性应用。在此期间,与之相对立的成员国标准允许保留,两者可平行存在。
  CEN/CENELEC规定:对于EN和ENV,采用同一种编号系统。其中40000以下的编号属于CEN,50000以上的归CENELEC,介乎其中的属于CEN/CENELEC。
  欧洲标准编号及分工
  CEN 1-39999 其中:
  1-1999 独立的CEN工作成果
  2000-6999 AECMA工作成果航空
  7000-9999 备用
  10000-19999 ECISS工作成果钢铁
  20000-39999 ISO工作成果
  20000+ISO编号
  CEN/CENELEC 40000-49999 其中:
  40000-44999 信息技术(IT)
  同样编号用于HD标准
  45000-49999 其它共同活动
  CENELEC 50000-199999 其中:
  5000-54999 独立CENELEC工作成果
  55000-55999 CISPR工作成果
  56000-59999 备用
  60000-69999 IEC工作成果
  60000+IEC编号
  70000-99999 备用
  100000-199999 CECC工作成果
100000+CECC编号

  表中:
  AECMA:Association Europeene des Constructeurs de Material Aerospatial 欧洲航空器材制造商协会
  CECC:CENELEC的电子元器件委员会
  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无线电干扰国际专门委员会
  ECISS:European Committee for Iron and Steel Standardization 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
1988年3月,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欧洲邮政及电信管理部门的欧洲联盟(CEPT)及其欧洲远距离通信标准局(ETSI)。ETSI与CENELEC工作上有交叉,为此两机构作了分工。CENELEC主管下列方面的标准:①安全;②环境条件;③电磁兼容;④设备工程;⑤无线电保护;⑥电子元器件;⑦无线电广播接收系统及接收机。ETSI主管:①无线电领域的电磁兼容;②私人用远距离通信系统;③整体宽频带网络(包括有线电视)。

  三、欧洲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早在70年代,为了实施电气产品的安全认证,CENELEC曾专门编制了一套安全标准,即CEE标准(当时还没有规定编号办法),并建立了一个电工产品认证用的CB体系,即各CENELEC成员的认证检验机构互相承认检验结果。曾经在欧洲认证体系中起过作用(目前仍在部分使用)的CEE标准的主要产品见表。
  欧洲CB体系中使用过的CEE标准一览表
  CEE标准号 适用产品 对应的IEC标准
  1 收音机与电视机 65
  2 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245
  3 螺纹灯座 238
  4 微型熔断器 127
  5 控制器
  7 家用插销插座 83
  10.11 家用电器 335
  12 荧光灯座 400
  13 塑料绝缘电线电缆 227
  14 固定装置开关 669
  15 安全隔离变压器 742
  16 熔断器 269
  17 工业用插销插座 309
  19 小型断路器 898
  20 电动工具 745
  22 设备用耦合器 320
  24 器具开关 328
  25.30 照明器 598
  2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55
28 温度控制器 730

  为了进一步实施CB认证体系,1973年CENELEC前身的成员国机构共同签署了一个CENELEC认证协议(CCA)。签署者互相约定,由某一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按某一协调标准作出的检验结果将被其它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所承认。检验的机构只须用一份"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其它机构,即可得到他们的承认。因此,我国电工产品出口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欧洲一个主要国家(如德、英、法、意、荷等)的认证检验机构(如VDE、BSI、UTE、IMQ、KEMA等)的测试证书和标志,即可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
  在CENELEC的主管范围内,电线电缆是一种特殊情况,另有一个HAR协定。按此协定,欧洲各国中使用同一种电线电缆认证的协调标志。即由电线电缆厂所在的成员国的认证机构对某种电线电缆产品进行认证后,即可在该产品上加上该国合格标志(用彩色条纹表示,统一由VDE协调条纹组合),再加上一个▽HAR▽标志,此产品即可在欧洲16国中通用。我国国内的电线电缆企业是不能利用这个HAR协定的。我国生产的电线电缆要想出口到西欧这16国,较便捷的方法是先向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申请CB测试证书。CCEE安排在上海电线电缆检测站或广州电气安全检测站测试,合格后由CCEE颁发CB证书。企业持CB证书及CB测试报告再去向欧洲某一国认证机构申请该国标志。我国的家电产品或其它电工产品,如带有电源插头线的,为便于整机出口西欧,必要时可购买一根带HAR标志的电源线。
  除CCA及HAR协定外,CENELEC的电子元器件委员会(CECC)也建立了一个协调的优质证明体系,其工作情况与HAR协议相似。参加CCA、HAR及CECC的国家和成员单位见表。
  CCA、HAR及CECC的成员单位
  国家 CCA协议 HAR协议 CECC协议
  奥地利 OVE OVE ETI
  比利时 CEBEC CEBEC CEBEC
  丹麦 DEMKO D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
  芬兰 SETI Elektronik Centralen
  法国 UTE UTE SNQ
  德国 VDE VDE VDE
  英国 BEAB及BSI BASEC EQAD
  希腊 ELOT ELOT
  爱尔兰 IIRS IIRS IIRS
  意大利 IMQ IMQ IMQ
  荷兰 KEMA KEMA KEMA
  挪威 NEMKO N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
  西班牙 AEE AEE SNQ
  瑞典 SEMKO S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
  瑞士 SEV SEV
  葡萄牙 SNQ

benlee 发表于 2014-4-9 11:05:15


ROHS指令案

A、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的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B、ROHS指令案适用范围 ROHS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设备: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

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ROHS指令案中“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和表2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

C、ROHS指令案的要求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

以下所列的应用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①盐磷酸盐10毫克
②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③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与铅有关的要求
①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②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③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④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的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欧盟委员会将依程序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①台卡二苯醚(Deca BDE);
②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③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④灯泡。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欧盟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D、ROHS指令案的生效时间欧盟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生效。

benlee 发表于 2014-4-9 11:07:04

北欧白天鹅标签

一、简介

白天鹅标签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合作式的环境标志计划,北欧环标计划是中立的、独立的,它保证环标产品符合高质量的环境标准。其他经过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也可被授予环标。标志以绿色背景下北欧委员会的白色天鹅为象征,上部有以瑞典语、挪威语、芬兰语表达的“环境标志”字样,下面是选择理由的简短描述。

北欧环标计划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南以便帮助消费者从商场上挑选那些对环境危害最小的产品和相应的服务,在考虑质量问题的同时,还要考虑环境问题从而促进产品的改进。

在挪威、瑞典、冰岛和芬兰,这个计划由北欧协作委员会组织的国家管理局负责管理。管理局成员为消费者和环境管理机构、NGO(非政府组织)以及贸易和工业、研究机构代理。其中,北欧环标协作委员会为产品获得环标而作出决定,并为各种产品群作出最后的标准认证。在挪威环标机构为主要负责机构,在瑞典和芬兰该机构属于国家标准组织的一部分,在冰岛该机构则属环境部所管辖。它们都由北欧各国政府发放补贴。同样它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参与欧盟环标的颁布工作。

总的来说,所有的消费都将影响环境,但是相比之下,总有些商品对环境的影响会小一些,这些产品可能带有北欧的白天鹅标志。选择生态标签产品就意味着在产品保障质量和功能的同时更利于保护环境。

1989年秋,北欧部长理事会决定引入的北欧白天鹅标签,是对北欧全境实施的一项官方生态标签系统,并且在北欧各国都建立了生态标签组织来管理该标签的应用。在瑞典,制定标准和颁发执照这些应用性的工作是由SIS 生态标签机构来执行的。这些标准是在与工业代表、环保组织和政府机构磋商之后而制定的。

北欧白天鹅标签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津贴和获得生态标签产品的企业交纳的费用(产品年销售额的0.4%)。机构的运作属于非产业和非盈利性机构。

北欧白天鹅标签在产品从原材料到废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期间进行对产品环境影响的评估。例如,我们对以下方面制定了要求:能源和资源消耗,工厂的废气、污水和废物排放以及产品本身固有的有害环境的成分。另外该标签也在产品的质量和功能方面作了要求。总而言之,对于每一组产品都制定了标准,这些关于产品的要求是在产品生命周期相关的环保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要获得使用标签的执照,申请者就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文件的要求。

北欧白天鹅标签应用于普遍被认为是有必要的和有益的产品领域。检验机构通过独立的实验室、证书和文件的测试来核实产品是否符合北欧的白天鹅标签的要求,并且还会参观企业做进一步的检验。

该标签通常有效期为三年,在此之后会有新的要求提出,企业则应该重新申请。倘若产品不能达到这些要求,那么执照就会被收回。这样确保了在随着科技进步和新的研究成果的出现,产品更加对环境友善。

2、生态标签执照

拥有生态标签执照意味着在法规限制下,所有人有权在所有参与国内使用北欧生态标签。这些允许权是由国家级的生态标签机构根据法规给予的。

生态标签执照是颁发给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倘若产品在环保方面有极其相似的情况,那么一个执照可以覆盖到一个产品组内的几个产品。生态标签执照的转让必须经过生态标签组织的批准。

北欧生态标签机构不向第三方对执照持有者承担产品的责任,而且,倘若产品不符合要求,执照持有者负责所有由生态标签机构发生的费用。

生态标签执照的有效期

执照的有效期受相关标准的文件的限制,为获得与经改进标准的文件条款相一致的执照,必须重新申请。必须通知执照持有者依照标准文件中指定时间的新标准要求。倘若标准的文件的有效期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延长,则不需要重新申请,国家生态标签机构有义务对执照的有效期做出延续。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北欧生态标签委员会在关于环境影响和健康方面新的、重要的知识的基础上,并且在预定的有效期内决定撤回标准或对标准做重大修改,生态标签机构对废除所有执照保留权利。

在处理一项执照申请和执照情况时,必须按照应用于执照申请日期的法规和标准文件版本的要求来处理。

3、注册

为在其他参与国使用北欧生态标签。在讨论中的国家的北欧生态标签机构要求注册。颁发的执照可以作为在其他参与国注册的基础。注册的申请者应该提供支持性证据以表明产品已有执照,也应该呈上与由相关标准产生的特殊要求相一致的文件。
经注册的执照持有人对产品和北欧生态标签的使用在相关国家承担同样责任。
若没有生态标签组织和执照持有人的同意,注册不可以转让给另一方。

4、检验

取样、分析和检验将按照标准文件的说明对相关产品组展开,除非在标准文件中有指定,实验室必须是独立的。申请者对所有文件负责。

检验安排在申请之后。在授予执照之前,生态标签机构通常会对申请者和生产者进行检验参观。

除非在标准文件中有规定,这些包括所有测试结果的记录必须得以保存到标准文件的有效期结束。拥有执照的生产商要对维护、使用文件化工序和指引负责,并且保证对所有生态产品达到生态标签标准的要求,在相关标准文件指定的测试、测量等的文件应系统的保存在文档里。 执照持有人必须对记录所有要求和在生态产品上应用的纠正性措施负责。

5、定期检查

授予生态标签执照/注册的生态标签机构必须通过必要的定期检查来保证被授予执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这些检查应在执照持有人、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零售商和批发商没有预先通知的基础上得到开展。

检查包括:生产商的储存、原材料、生产、产品和对设备和记录的分析。

如果检查显示出有问题,那么授予执照的生态标签机构就要承担额外的检测或者需要执照持有人对产品、工序和质量系统进行改进。

如果检查显示未达到标准的文件领域,那么授予执照的生态标签机构必须命令执照持有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标签,并且在商业链的下一个阶段。

生态标签机构还可以要求执照/注册持有人采用其他纠正性的行动,如果这些行动是更有效的话。

6、标签的设计

生态标签机构可以免费征用为不同媒体做的印刷原件。

“北欧环境标签”的文字或其他语言的等同性文字应按照标签上面的圆形形式。用于使用的翻译须由北欧生态标签委员会确定。在芬兰有两中官方语言,这样标签的下面就可以利用起来。如果有几种语言被批准使用,那么这些文字应围绕着标签。“北欧环境标签”的文字应该用直立大写,打印字体应该用semi-bold Helvetica. 文字的大小和浓度都需要与标签的大小相称,生态标签的大小应保证“北欧环境标签”的文字和执照号码是清晰可见的。 每一个生态标签都被分配到几个强制性的6位数的识别数字(与执照号码一样),这样可以使之能够识别产品,数字安排在标签下的水平书写,或者安排为在标签下面的圆形形式。

在标签下面的解说性文字在相应的标准文件有详细说明,必须在标签下面水平书写,字体应该用Helvetica直体字,第一个字母应用大写,其他字母均为小写,大小应与标签相称。 文字应该是黑色,标签是绿色和白色。绿色应符合PMS354C颜色代码。颜色较暗的背景上的绿色和白色图案以及绿色商标也是可以接受的。倘若绿色在使用中并不实用,那么标签可以用黑白色。在浅的、未染色的或未漂白的表面上印刷黑色和绿色的标签是可以接受的,以致于白天鹅本身就有底层的颜色。

7、营销材料

生态标签可以在关于生态产品的广告和营销方面使用。
任何在标签上的解说性文字对产品是强制性的,对营销材料则是选择性的,但是执照号码总是强制性的。 在市场营销中,只要执照的范围不会被第三方误解而且不存在对北欧生态标签系统的错误描述,就有对生态标签、执照或注册证书的介绍,而没有对申请的介绍。必须有清晰的、明确的说明产品是生态产品,没有与同一工厂的其他产品混淆的可能。生态标签不能在使用中看起来像工厂的标志。

二、北欧生态标签签涉及以下产品:

加速控制器
粘合剂
干洗用清洁剂
视听设备
纸及纸浆制品基本要求
原电池(化学电池)
生物燃料颗粒
燃油和燃气锅炉燃烧器
蜡烛
汽车和船用护理产品
化学建筑产品
化学品列表
清洁产品
清洁服务
食品工业用清洗剂
使用生物燃料的封闭式壁炉
封闭式厕所系统
咖啡过滤纸
堆肥箱
压缩机
复印及打印纸
复印机
打印机
传真机及多功能办公设备
化妆品
防冻剂
洗碗机用清洁剂
专业人员使用的洗碗机用清洁剂
耐久材
洗碗机
地板护理产品
地板
家具
防油纸
用于纸巾机的可重复使用毛巾卷相关的服务
酒店和青年旅馆
热泵
手洗用餐具清洁剂
印刷厂
个人电脑
纺织品与皮革制品
洗衣店
纸巾
玩具
洗衣机
汽车轮胎
窗户
书写工具
卫生产品
超市及杂货店
纸信封
可充电电池和充电器
冰箱与冷柜
餐馆
润滑剂
硒鼓
园艺机械
固体生物燃料颗粒
洗发水
护发素
沐浴露
液体和固体香皂
户外游戏场设备
室内用油漆涂料
建筑
装潢
家具工业用板材
超细纤维清洁布和拖布
小型住宅等七十余产品组。

benlee 发表于 2014-4-9 11:08:36

波兰B-MARK认证

PCBC (Polskie Centrum Badan I Certyficacji) 波兰安全标志 B-Mark
技术资讯
波兰电压为AC 220V/50Hz
发证
波兰安全标志 B-Mark 必需标示于产品上
文件需求
1.安全性测试
2.EMC测试
3.另外的文件部份
上列提及的测试报告
工厂检查报告(MC 6/7)
服务手册(设计图稿、 规格书、线路图、零件表等)

二、建筑产品的定义及基本要求
(一)建筑产品的定义
    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建筑产品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CPD)89/106/EEC,即各个欧盟成员国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该指令不仅涉及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涉及到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根据该指令的定义,“建筑产品”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一种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建筑产品的基本要求包括:抗力学性和稳定性;着火时的安全性;卫生、健康和环境;使用安全性;噪声防护;能源经济性和保温性。
(二)建筑产品的基本要求
    建筑产品必须适用于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性,在遵守法规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机械阻力及稳定性;
2、防火安全;
3、卫生、健康与环境;
4、使用安全;
5、噪音防护;
6、节能及保温。


三、波兰市场销售的建筑产品
CE标志和B标志是波兰建筑产品市场的两种准入标志。

(一)CE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是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并且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加贴CE标志的建筑产品,可进入波兰市场销售,否则不得销售。但是,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包括波兰在内的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二)B标志(B-MARK)
    凡是可能危害到消费者安全的本国产及进口产品,或用于保障生命,维持卫生及保护环境的产品,如果没有CE标志,则必须在包装上附贴B标志(B-MARK),B代表波文Bezpieczny(安全之意)。这类产品包括燃料、机器、家用化学产品、精密电子仪器、建筑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及运输工具等。
      B标志是波兰本国安全认证的标准,是建筑产品进入波兰市场的自愿性安全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及波兰相关法律的要求,可以在波兰市场上进行销售。只有当产品被证明对生命安全、环境保护无任何危害方可附贴该标志,如果产品没有标贴该标志,则表示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不允许进入波兰市场销售。B标志适用于建筑法规范围内的所有种类的建筑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产品的认证都是强制性的,特别是用于防火的建筑产品,即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附贴B标志以及随附以下证书 (产品名录在GAZETTE OFFICIAL NO.5/2000 ITEM53):
1、由波兰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安全证书
2、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
合格证书
3、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或波兰制造商的产品
合格证明
但是,凡是经检定后确认对消费者安全、环境保护无显著
影响,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均遵循有关管理条例的,这类建筑产品不用附贴B标志,也无需随附相关文件。


四、欧盟及波兰建筑产品的认证体系

(一)欧盟建筑产品的认证体系
   目前有40余类建筑产品被列入欧盟CE强制性认证目录。根据欧盟理事会指令89/106/EEC规定,建筑产品的合格证明取决于以下要素:制造商自有的工厂生产控制体系,以保证生产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或对于有技术规范指明的特殊产品除了工厂生产控制体系外,还有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参与对生产控制或产品本身的认证和监督。当建筑产品符合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时,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表可签发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是委托认证机构为产品生产的控制系统或产品本身签发合格证明。随后,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代表有权将相应的 CE标志加附在产品上、产品所附标签上、包装上或随附的商业文件上。
1、欧盟理事会指令89/106/EEC所规定控制建筑产品合格的方法:
a)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初步测试;
(b)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按照预定测试方案从工厂抽样,进行测试;
(c)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从工厂内、市场上或建筑工地抽样进行审核测试;
(d)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从准备交货或已交货的批中抽样,进行测试;
(e) 工厂生产控制;
(f) 由认证机构对工厂本身和工厂生产控制进行初步检验;
(g) 由认证机构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性监督、评估。
2、参与合格证明的机构
根据机构不同职能,可分为以下三种机构:
(ⅰ)认证机构,指具有按照给定程序及管理规则进行合格认证所必需的能力及责任的官方或非官方的公正机构;
(ⅱ)检验机构,指具有一定组织、人员、能力及职业道德的公正机构,它按照规定准则行使职能,如对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行为进行评估、认可推荐及结果审查,以及在工地、工厂或其它地方对产品进行选择与评估;
(ⅲ)测试实验室,指对材料或产品的特征或性能进行测量、检查、测试、校准或其它认定的实验室。
上述3个功能可以由同一个机构完成,也可以是不同机构,此时参与合格证明的检验机构和/或测试实验室作为认证机构行使其职能。
(二)波兰建筑产品的B标(B-MARK)认证体系
   波兰建筑产品的B标认证是波兰本国认证体系,无论是波兰本国产还是进口的建筑产品,如果没有获得欧盟CE认证,则必须得到波兰检验认证中心Polish Centre for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PCBC)的认证。
检验认证工作由波兰检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验和发证机构进行,只有经认证并贴有B标的产品方能投放市场,该认证有效期为3年。波兰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如果已获得欧盟的CE认证并附贴CE标志,则无需经B标认证。
根据波兰建筑法规,建筑产品始终处在经常性的监督之中,并接受强制性检测以获得许可。为此目的,PCBC认可了一批公立和私立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目前波兰设有17家独立的经认可并授权的认证机构,负责签发B标证书。
建筑产品制造商如需申请获得B标志证书,应向PCBC提交下列文件:认证申请书、产品文件、填妥的相关问卷、由认可实验室发出的产品测试报告、认证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指定的产品必须展示规定的安全标志,或证明已符合安全规定。
认证机构在对建筑产品是否合格进行评定时,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查,然后进行评估、验证,确定该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同时还要注册登记、认可和批准,最后颁发合格保证。




五、波兰建筑管理部门及职能
波兰建筑管理部门架构图

(一)建筑检查总局(The General Office of Building Control,GIBC)
   波兰最高建筑管理部门是建筑检查总局,主要执行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如作为中央管理部门对一些事务做决策性的决定;监督和管理省、地区级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对经认证取得建筑资格的实体、建筑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个人等机构和人员进行注册备案。
建筑检查总局的最高领导是建筑总检察官,由波兰总理任免,候选人来自国家人才库,一般均为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和楼宇事务的专业人员。总理同样有罢免总检查官的权利。建筑总检察官负责处理建筑检查的相关事务,特别是与建筑法律和建筑产品法规有关的事务。
建筑检查总局依据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对市场上的建
筑产品进行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检查。
强制性检查包括:
1.维持并更新需检查的问题建筑产品名单;
2.制订批准并下发年度各省检查计划;
3.对市场上销售的加贴CE标志的建筑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交由市场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局长(the President of UOKiK)进行评估;
4.为市场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局长制订年度计划,对市场上销售的加贴CE标志的建筑产品进行检查。
非强制性的包括:
1.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按照计划表实施检查;
3.在检查过程中对建筑样品进行检测;
4.监督各省建筑检查局实施检查计划及完成各项任务。
建筑检查总局作为中央政府管理部门,是欧洲建筑检查联
合会(The Consortium of European Building Control, CEBC)的成员之一,对除了矿业以外的所有建筑均进行管理和检查,同时也收集建筑市场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统计。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的基本职能
    建筑检查总局从职能上被划分成建设行政管理和建筑检查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基本职责包括:
1.在建筑法律的范畴内,对以下与建筑有关的事项实施监管和检查:
—根据土地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制订当地建筑发展规划;
—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施工地点和工程性质批准施工项目;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波兰现行的建筑行业技术标准;
—建筑产品的使用。
2.根据建筑法律的有关决定实施管理:建设行政管理和建筑检查部门会检查施工单位或个人是否遵循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联合对国内建筑工程、房屋楼宇质量和国内及进口建筑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其工作受建筑检查总局和建筑总检查官的管辖。
(三)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检查部门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3级领导,最高领导是建筑检查总局,其次是16个省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机构是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包括308个县和5个乡镇)。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事务;对下属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国防安全为前提对海事建筑、水利工程、道路建设和城市机场等建筑工程进行管理。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主要负责发放建筑许可证、受理建筑施工申请、发放土地许可证等。
2、建筑检查部门
建筑检查部门也分3级管理,即:建筑检查总局、省级建筑检查局(PIBC)和地方建筑检查局(DIBC)。
省级检查部门负责处理地方检查部门上报的相关事务,对
下属的地区建筑检查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也对建筑工程进行初审。对于市场销售的建筑产品,省级建筑检查部门负责初级审核。根据建筑产品有关条例,还负责制订当地检查计划、参与建筑检查总局的检查计划、在检查过程中对建筑产品样品进行测试、及时传达建筑检查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来自海关的建筑产品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制订年度全省检查计划并上交建筑检查总局、协助建筑检查总局执行任务、向建筑检查总局递交年度总结等。
地方建筑检查部门的职能包括:
1.颁发或实施命令和阻令,如:拆除无建筑许可或违反建筑管理规定的建筑、对施工中出现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措施、检查未达标的建筑工程、责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修复、拆除不适宜整改或重建的建筑、从潜在倒塌隐患的建筑内撤离居民和财物;
2.对房屋楼宇的日常检验;
3.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四)其他波兰建筑产品的监管机构
波兰市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UOKiK,the Office for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波兰市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是政府对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而设立的机构,有权对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进行监管,以防止不合格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其职责主要包括:
1)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合作;
2)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检查计划提出意见与建议;
3)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交换市场信息,特别是对加强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建筑产品流入市场;
4)对所有不合格的建筑产品进行备案登记;
5)对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进行检查并收集信息。
(五)全国问题建筑产品名单(The National List of Questioned Construction Porducts)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安全,对于波兰市场上发现问题的建筑产品,建筑检查总局整理了《全国问题建筑产品名单》并不断进行更新。该名单中包括了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在市场销售的所有建筑产品,包括问题产品的类别、生产商、不达标原因等。规定了销售的建筑产品必须要有一定的标记并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特别是产品标记中应包含以下信息:产品的使用范畴、产品的来源地、危险标记及关于使用该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的警示

检测认证-舒R 发表于 2014-5-10 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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