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货物不论以何种运载工具运抵日本港口或航空港, 一般均卸存于海关指定的保税区或货棚,等候海关办理查验、纳税、放行手续。涨关对货物储存的期限进行限制,超过期限不在存放的外国货物海关将科以监管金。进口货物一般由注册的报关手行代表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报关时进口商除交申报单外, 必须提交下列单证
、进口报单 除了具有进口配额的商品应提交进口许可证外, 其他商品只要提交进口报单。进口报单上必须填明货物的唛头、装货单号码、品名、数量价值;货物的原产地、购买地、起运地载支货和船只或飞机的名称、登记标志及国籍。除此,进口商必须声明 A、进出口双方有无某种特别关系例如总号与分号总公司与子公司、外国供货号与订立独家经营合同的商号等关系;B 进口商除发原开列的金额外是否必须向出口号 方付给予酬谢费C,进口商是否需向驻日本的出口商代理人支付其他费用;D 进口商是否有义务进行推销;E 发票所一列的价格是否别的折扣;F 对进口的货物,除按怪票价格付款外,是否须另付款项或使进口商增加其他负担。
2、商业发票 海关没有规定特别的形式, 但至少需带有发货人签字。商业发票供海关估价之用,必须列明:A 唛头号码名称货名全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号列数量: B 商品的总价和单价;C 明细费用, 包括运费、保险费和装运杂费; D 毛、净重; E 填写发票的地点和日期;F 目的地和受货人; G 关于决定货价的合同条件。 3、装箱单4、产地证明书刊号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当地商会或日本领事馆、外交官在商品的生产政府采购、一般买或装船的地方邓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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