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gls123 发表于 2020-2-8 09:12:36

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锂离子电池储能柜出口问题

众所周知:锂离子蓄电池,电芯功率超过20W、电池功率超过100W,都属于9类危险品,UN号码3480;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即带锂电池的设备,属于9类危险品,UN3481;灭火系统里面有灭火器的,属于2.2类危险品,UN1044;制冷系统有氟利昂的,属于2.2类危险品,根据型号不同,分为UN1018等。

虽然按照联合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里面的隔离要求,2.2类危险品和9类危险品是可以混拼到一个集装箱里面的。但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海运危险货物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UN包装以及包装证明,这个就是我们熟悉的危包证和2类钢瓶锅检证。说到这里,很多厂家就头疼了,因为这些危险货物是作为一个个功能系统安装在SOC自备箱里面的,危包证和锅检证没法办理。而如果把整个锂电池储能柜作为一个产品去做危包证的话就更不现实了。那么如果没有危包证和锅检证,就不能出口锂电池储能柜了吗?其实,现在有很多厂家一直在出口锂电池储能柜,无外乎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把里面的锂电池组拿出来,单独按照危险品发。然后里面的灭火器和氟利昂单独办理锅检证,整个SOC自备箱按照2.2类危险品进行申报运输;

第二:把里面的锂电池组拿出来,单独按照危险品发。然后把带有灭火器和氟利昂的整个SOC自备箱按照普货申报运输;

第三:更有甚者,部分厂家和货代企业,直接把安装有锂电池组的储能柜按照普货申报运输。

我们再次郑重强调,第一种方案,是目前国际运输锂电池储能柜唯一合法合规的方式,第二和第三都是违规行为,属于危险品瞒报行为。
但是,很多企业就有疑问:储能系统一般都是国外大型项目上使用,订单动辄几十上百个柜子,如果我每个柜子都把锂电池组拿下来单独发,一方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一方面产生很高的额外成本。所以都认为拆开运输是非常不合理非常不能理解的事情。

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就是,锂电池储能柜是一种新事物新产品,目前联合国IMO组织还没有针对这种产品的规则和定义。
众所周知,联合国IMO组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每两年更新一次,每次都会根据时代的发展和产品的更新,增加一部分新的危险品品名和UN号码。而在正式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更新之前,联合国相关部门会联合各国专家不断商议,形成建议书,最终再由联合国主管部门确认发行。

在经过多轮商讨之后,联合国相关部门于2017年6月发布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新增了14个UN号码,这本建议书对我们最大的意义就是新增了一个UN3536,中文适运品名表述为“装在货运装置中的锂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或锂金属电池组”。并且对UN3536做出了特殊规定,代码为SP389。关于特殊规定SP389的具体解释为:UN3536仅适用于在货物运输组件中安装的锂电池组,锂电池组的用途是给货物运输单元组件提供外部动力,锂电池组必须稳固地放置在运输组件的内部结构上,比如锂电池架或者锂电池柜,以防止锂电池短路、碰撞、摩擦、晃动导致的危险,必须装置防止锂电池过充和过放的必要保护系统,以及必要的防护系统,比如灭火系统、制冷系统等。除此之外,货物运输组件内不允许放置任何其他和储能系统无关的危险品货物。

关于锂电池储能柜UN3536的贴标要求是:货物运输组件内的锂电池不用张贴9类危标和锂电池危标,灭火系统和制冷系统不用张贴2类危标。但是货物运输组件,即锂电池储能柜四周每一面都要张贴符合规则的9类危标和UN3536。

前面已经说过,联合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是每两年更新一次,国际上是奇数年1月1号强制执行,国内是偶数年1月1号强制执行。目前,国际上已经开始执行最新版本39-18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要到2020年1月1号强制执行。目前国内通用的版本是38-16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综上所述,在2020年1月1号开始,最新版本39-18《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要强制执行,届时国内出口运输锂电池储能柜,必须要按照UN3536进行申报运输。在这之前,相信国家相关部门会尽快根据国际已经执行的相关政策和经验,制定UN3536锂电池储能柜的海事申报和港务申报政策。在这之前,锂电池储能柜出口运输只能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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