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账咨询 发表于 2019-7-9 16:21:53

律师给常见外贸法律风险及建议(下)




10、问: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是否可以主张构成第三方代理?

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提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委托关系,即代理人属于有权代理,而且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

案例索引: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15)民二终字第128号

11、问:如何确定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答:由此证明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之间,相同的交易方式多次使用,相对固定,而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对此前三次交易均无异议,应视为有固定的交易惯例。在此情况下,原审结合前三次无异议的合同履行的交易惯例认定山力公司履行了诉争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案例索引: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二终字第186号

律师建议:
1、对于委托,需要有明确的委托协议。
2、对于海事方面的委托,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的委托,有其特殊的规定,比如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单证托运人与托运人等。
3、对于委托方不希望委托的,可以在合同中限定受托方再次委托的权利。



12、问:包装获得对方认,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所出现的风险和责任?

答:悦翔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没有尽到确保货物加固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合同义务。根据涉案集装箱内使用木块比以前小,悦翔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谨慎,应认定其具有过错,悦翔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胜狮公司(委托方)在装箱后对悦翔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发送的装箱情况照片没有提出异议,表明其基本上认可悦翔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的装箱加固方式,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案例索引: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悦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6)最高法民再58号

律师建议:
1、包装的要求除了合同约定的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一般运输此类货物的要求。
2、对于需要按照买方要求办理包装,除了合同约定外,还需要明确对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何方承担,即按照买方要求包装导致不利后果的,由买方承担。
3、对于包装问题,还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规避。

13、问: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资金占用时间(损失)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中船重庆公司可以随时要求重庆钢铁公司支付货款。在中船重庆公司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后,重庆钢铁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应当计付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索引: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

律师建议:
1、对于资金占用问题,建议事先通过合同约定利息。

14、问: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三次审判法院观点都不同)

答:托运人已了解货物到港的大体时间并明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但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措施处理涉案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托运人虽主张承运人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管货不当的事实。托运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卸货后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案例索引: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

律师建议:
1、货物到港需要及时提货,即使买卖双方存在争议,也需要尽快“接受”货物。“接收”不同于“接受”,对货物问题,买方仍然可以主张相应权利和赔偿,包括货物的仓储费。
2、我国的《合同法》未规定买方的“接收”义务,但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接收”义务,不少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以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
3、“接收”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为对方违约而解除,即使主张退运,也需要承担此义务。

15、问:运输货物短少(实际收到货物数量远少于合同约定)为何只能自己承担?

答:在目的港,托运人没有在卸货前对货物重量进行计量验收。也没有证据显示托运人在向第一区段承运人提取货物时就货物数量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不支持托运人对第一区段承运人的索赔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凌海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葫芦岛腾翔船货代理有限公司、福州星辉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5)民申字第1281号

律师建议:
1、《民事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当事人需要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不足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2、对于多段运输,需要在每一段检验,否则无法确定何段途中发生货损。
3、多段运输的话,最好随行一人检验货物,防止产生货损货差找不到责任人。

16、问:主张无单放货的责任是否需要以自身提货权为前提?

答: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提单由托运人在起运港持有,未经贸易流转的情况下,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因此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案例索引: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总第110期)

律师建议:
1、无单放货必须要有正本提单为前提,但不要提货权为前提。提单代表物权,主张无单放货最为主要的前提就是提单。
2、提货权争议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争议,不在提单范围内进行讨论。
17、问:出口货物达到约定的质检要求为何最后仍然被要求赔偿?
答:三诺公司用兴耀达公司提供的批量变压器产品组装出口的音箱产品却未能通过采用同一标准的德国obl实验室及vde实验室以及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再次测试,未能通过测试的主要原因为变压器绝缘不能排除击穿的风险(德国obl实验室)或变压器内出现了绝缘击穿(德国vde实验室)。这一事实表明兴耀达公司向三诺公司提供的涉案变压器批量产品与样品不符。《物料评审报告》明确载明,“若批量供货与封样不符,造成我方经济损失,供货方必须赔偿损失”,三诺公司据此主张兴耀达公司构成违约,请求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耀达电子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2013)民抗字第15号
律师建议:
1、凭样品买卖中,合同约定质量与样品质量不一致的,需要以样品质量为准。
2、货物品质需要具有商销性,即商品符合当地特殊标准和特殊要求。此义务不规定在合同里,卖方(出口方)也要遵守。
3、凭样品买卖中,建议不要用超过货物品质过多的产品作为样品。


18、问:“Deposit”究竟是定金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答:应当确定“deposit”的具体含义及在该两案中的法律性质。双方原审庭审均确认deposit的翻译有存款、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的含义,对此原审法院根据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的《新英汉词典》和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的《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核查并对上述翻译予以确认,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且展利昌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贸易双方对“deposit”的性质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不得对收货人预先交付的款项界定为定金,即对“deposit”在该两案中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预付款。

案例索引:上海展利昌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律师建议:
1、针对此类问题,可以添加“定义条款”,明确特定重要词汇的含义。
2、对于双语版本的合同,可以明确以何种语言为准,通过此语言版本的理解来解决争议。

19、问:什么情况下,“不知条款”会产生法律效力?

答:承运人只有合理地说明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与实际接收的货物重量不符之处、怀疑的依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的理由,那么不知条款才能构成承运人对提单记载的有效批注,承运人方可据此享受免责。

案例索引:上海添拓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北欧亚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沪民终300号

律师建议:
1、      对于货物最好办理保险,出现相关问题直接找保险公司处理。
2、对于特殊货物需要特殊保存方式的,建议配置监控以及相关数据测试设备,这样可以明确货损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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