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即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提供了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补充,基于其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敏感关系,如果适用不当将会造成对信用证制度的破坏,削弱信用证制度的生命力。因此必须严格界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满足信用证欺诈范围的要求
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只应包含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主要是伪造单据。广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不仅包含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还应包含基础合同交易的欺诈。个人认为,基础交易合同的欺诈与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是密不可分的,基础交易合同的欺诈往往是信用证交易本身欺诈的诱因,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是基础交易合同欺诈的手段。
(二)必须符合信用证欺诈主体的要求
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体要件,也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学说。狭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的主体只能是受益人,而广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不仅包括受益人还包括受益人之外的主体。我国对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体现狭义说的案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诉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中国银行连云港市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
(三)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这是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观标准。即信用证当事人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相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主观恶意,从而达到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通过主观标准,可以对信用证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作出区分。在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并不具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故意。
(四)必须存在实质性欺诈
实质性欺诈标准是区分信用证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又一工具,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角力的结果。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司法机关及相关银行不能基于一般的违约行为而启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的落空,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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