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的处理方式
对于软条款,不仅要做好事先防范,还要注重事后救济,即对于已经存在的软条款应持有什么态度,采取什么措施。首先,对于信用证中出现的软条款,我们要先看是否有双方的合意,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条款,法律上应当允许其存在。尽管这一软条款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双方基础合同目的落空,信用证的价值得不到实现,但这也只是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不影响软条款本身的合法有效。
其次,如果存在的软条款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那么就要分析这种软条款的设立是否出于诈骗目的。对于出于欺诈目的的软条款在实务中应按照合同欺诈的方式来处理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一旦这种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可以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属于欺诈的信用证软条款也应采取这一标准,确定其法律效力。此外,对于信用证已经出现的不利软条款还有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撤销其中已经存在的软条款。
2.根据基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请求法院协助,命令买方积极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协助取得合格单据完成议付。
3.诉请法院确认因买方的过错导致无法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实现结算,而要求买方直接付款。
关于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的问题还可以依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这一已经被各国在实践中所认可的国际惯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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