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价格条款签订须知
1、酌情确定作价标准
为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订立作价标准就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标准可根据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规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价格为准,或以某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等。
2、明确规定作价时间
关于作价时间的确定,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做法: 报关员考试报名
①在装船前作价。一般是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采用此种作价办法,交易双方仍要承担自作价至付款转售时的价格变动风险。
②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 提单 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的平均价作价。这种做法实际上只能在装船后进行,除非有明确的客观的作价标准,否则卖方不会轻易采用,因为他怕承担风险。
③装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价,采用这类做法,卖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3、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场合,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着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国家法律甚至认为合同价格可留待以后由双方确立的惯常交易方式决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合同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但对“如何确定价格”却没有个体规定或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避免争议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尽可能将作价办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来源网络 做外贸选择什么产品好
一般而言,根据外贸业务员的需求,来选择在外贸交易中做什么产品好。由于外贸竞争较大,因此贸易平台员需要有独特的见解来选择做什么产品。
做外贸选择什么产品好
外贸B2C是把外贸与电子商务结合的一种销售方式,因此想要做外贸B2C的产品必须适合网上销售,同时还要能够承担从中国到国外的运费和满足客户对运输时间的要求。下面列出了做外贸B2C产品在选择时的考虑因素:
1)产品的价格不能太低,可以考察一下同类产品在国外的零售价是多少,最好商品的零售价格在50到500美金左右。这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商品的价格太低,难以有利润空间承担较高的国际运费,二是商品的价格过高,消费者会有顾虑,不会轻易做出购买决定。
2)一般为商品的成品,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从累计客户资源上考虑,快速消费品要优于耐用消费品,一般商品的更换或重复使用周期在一年以内。
3)从体积与重量方面来考虑,一般体积不要太大,重量不要太重,这样便于单个的快递运输。而且运费比较低。
4)成本与国外零售价之间的差价较高,一般来说毛利润超过30%,这样的利润空间才能够承担各个方面的成本,主要是推广成本和物流成本。
判断哪种产品适合外贸交易
判断产品是否适合采用外贸B2C进行销售,可以通过简单的市场调查来初步判断一下,首先可以到eBay上搜索,看看有没有人卖,价格和销量如何。其次可以衡量一下自己操作时能够获得的利润空间,这些利润有哪些组成,如获取中间商利润、国外人力成本与国内人力成本的差价等。
当前,外贸B2C方面的产品还远远未被发掘,有很多产品将涌现出来,这些产品将是那种与传统产业结合,有创意,有附加价值的或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同时这些产品将会给你的企业带来高的利润。
来源网络 外贸企业应客户要求更改提单,竟不能退税
海运提单是外贸出口中的常见单证,用于证明海上运输的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作为货权转移凭证,出口目的国的收货人也需凭提单方能提取货物。在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提单作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组成要素之一,所记载的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核查出口业务过程中也是一项重要依据。
近来,外贸企业M公司申报出口退税,却因海运提单上的一项信息,被税务人员告知无法退税……
案例
税务人员按规定对M公司一笔出口业务进行核查,在M公司提交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中,税务人员发现其申报出口的货物为皮革,但海运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却是“Garments”(服装)。M公司业务人员解释,应越南外客户的要求,在提单签发后又向船公司提交提单更改保函,对品名信息进行了修改,但其他信息都与报关信息一致。税务人员向M公司进行退税政策的普及与宣传,告知其该笔出口业务无法退税。
税务部门解释
按照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对出口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上载明的货物信息与报关单进行比对,存在品名、数量、重量不符的,依据文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有其他信息不符,需提供合理说明,排除疑点后方能退税。案例中,M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报关单上的品名不一致,不符合退税政策要求,该笔税款适用征税。若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还需移送有关稽查部门处理。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七条 第(一)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五条 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温馨提示
在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由于各种因素需更改提单情况确实并不少见。但如案例所示,造成提单载明的重要信息与报关单不一致,将直接影响退税,甚至有出口申报不实的嫌疑。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多多学习退税政策,保证出口业务及单证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才能顺利退税噢!
文章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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